宜兴市金犊食品有限公司拟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扩建,对现有的生猪屠宰线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新增自动放血线、清洗机、劈半机器人等设备,并对配套的供热设施等升级改造,扩建后全厂生猪屠宰能力为
1.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3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网址:)发布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信息公开。
2. 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9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网址:)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
3.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28日两次在《宜兴日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
4.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9日,建设单位通过在项目所在地、张渚镇镇政府公告栏张贴公告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
5. 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5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网址:)公开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厂区有组织废气,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水帘+二级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全厂共设2根排气筒,高度均为15m。通过优化废气收集、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全厂各类生产废水(屠宰废水、喷淋塔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废水、车辆冲洗水、初期雨水等),全量收集后经“格栅+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二级AO+MBR+消毒+过滤+两段RO+低温蒸发+消毒”处理,RO产生的浓水与喷淋塔排水进入蒸发器处理,MBR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的车辆冲洗标准限值,回用于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及废气处理装置补水;RO出水和蒸发器冷凝水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限值,回用于宰前冲淋;不得回用于胴体加工环节;生产废水不外排,扩建完成后,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张渚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夜间(20:00-次日6:00)不得从事生猪、产品装卸等高噪声作业。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苏环办〔2024〕191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规范执行系统申报、跨省备案及电子联单制度。病死猪、不可食用内脏、不合格品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的粪便暂存于污泥暂存间,按农业部门管理要求委托外单位堆肥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待宰圈、污水处理站及连接管线、危废暂存间、污泥暂存间、次氯酸钠储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风险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事故应急池、围堰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强化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生产废水不得进入生活污水和雨水系统。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产车间、待宰圈、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要求,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对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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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